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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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商务联发〔2011〕46号 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经贸委)、财政局、环保局,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中标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程序,保障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效果,现将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函〔2011〕210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标回收企业应在回收旧家电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45日内将旧家电交至拆解处理企业,逾期未交的,不予兑付运费补贴。 二、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的,购买单位必须出示自用说明(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如装修图纸、合同等);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超过50台的,需经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审批;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电视机、电脑、冰箱、洗衣机、空调)销售的商贸流通企业参与以旧换新(如办公设备更换等)应加大审核力度。 三、个人和单位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后,如提出退货申请,需先行退还领取的补贴资金,再按企业退货程序处理,同时销售企业(网点)应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销售联退还给购买人。 四、严格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凭证规范填写,回收企业(网点)要及时准确的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必须粘贴系统自动生成的机身序列号,并将序列号抄写在以旧换新回收凭证上;未规范操作的,不予审核通过。 同时,必须准确填写购买人联系方式,销售企业(网点)应建立回访、抽查制度;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的月抽查力度,确保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10%,并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回访记录表》(详见附件2)建档保存。 五、各中标回收、销售、拆解企业(网点)资质发生变更的(如新增中标企业下属直营、控股网点或撤销网点资质),应及时向当地商务、财政、环保部门申报报备,各地商务、财政、环保主管部门应及时报省级商务、财政、环保部门备案。 六、自4月15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部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家电以旧换新专项检查行动,检查重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是否真实;回收旧家电是否全部交售拆解企业;废旧家电是否按要求全部拆解;拆解量与回收量是否吻合;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人员是否参与倒卖旧家电、回收凭证等。专项检查报告于5月23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各地要严格按照《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和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明确职能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家电以旧换新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1. 商商贸函【2011】210号.TIF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商贸 家电 以旧换新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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