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第二批省级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和农超对接示范流通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5 11:0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浙商务联发〔2012〕57号
 


关于申报第二批省级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和
农超对接示范流通企业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财政局(含义乌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以鲜活农产品流通为重点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省级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和农超对接示范流通企业的认定和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企业总部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两年没有发生违法乱纪行为和质量安全事件。
    3.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自主的销售网络,经济效益较好,在本区域或本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竞争力。
    (二)除基本条件外,不同类型企业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农产品流通企业申报条件(参照国家综合试点相关标准要求)
    (1)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2)2011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主要从事农产品流通业务。
    (3)农产品产销一体化企业直营销售门店在10家以上。
    2.农产品批发市场申报条件(参照国家综合试点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资质条件)
    (1)以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鲜活农产品为交易对象;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和商业网点规划,中长期(10年)内不会拆迁。
    (2)市场交易额在15亿元以上,市场占地不少于100亩,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3)主要交易区封闭或半封闭;批发区域和零售区域应予分开,或设立专门的零售区域和零售交易时段;已建成规模适当的冷库或在建冷库将在1年内建成;已实行IC卡结算或在建IC卡结算系统将在1年内实行;已配置检验检测设备,且查证查票、检验检测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良好。
    (4)承诺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各项应急保障服务;承诺积极推行农产品流通标准化;设置农民自产产品固定交易区,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免费供农民使用;市场收取的摊位费必须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市场摊位不得转租。
    3.农超对接示范流通企业(参照国家综合试点大型连锁超市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超市拥有不少于30个连锁门店或总营业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3)超市生鲜业务自营并设有专门的鲜活农产品销售柜台,鲜活农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15%以上。
    (4)与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龙头企业签订有效期5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合同中注明每年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
    (5)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龙头企业达到10家以上。
    二、申报材料
    1.《浙江省第二批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批发市场还应提供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近两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4.统计部门出具的销售额(交易额)证明材料;
    5.证明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证、采购合同等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于6月25日前联合行文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并公布。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发动农产品流通骨干企业申报,切实做好第二批省级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和农超对接示范流通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省级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的财政扶持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和农超对接示范流通企业组织实施。
    联系人:沈肖敏  陈士根
    电  话:0571—87056928、87058214
    传  真:0571—87058237
 
附件:1.浙江省第二批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申报表;
     2.浙江省第二批农超对接示范流通企业申报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农产品流通 企业 申报 通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