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全面铺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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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前几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基础上,改革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制度,实施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5月8日,六部委经过审核确定,以银办函【2012】381号文发布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全国重点监管企业共计9502家,涉及我省共有1042家(其中宁波227家),这类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六部委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管理。重点监管企业若违反规定,相关部委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并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依据此函,自即日起,我国境内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今后,六部委还将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情况及六部委掌握的情况,及时对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我省将采取适当方式尽快告知重点监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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