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11-01893 | 文件编号: 浙商务联发〔2011〕15号 |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2011-02-24 | 主题分类: 商贸综合类,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网站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体裁分类: 通知,其他 | 有效性:废止 | 统一编号: |
【废止】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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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局(贸易局、经贸委)、财政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建设,提高浙江产品市场占有率和附加值,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省商务厅、财政厅在认定了第一批50家“浙江省品牌连锁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认真做好第二批试点企业的推荐工作。其中,杭州、宁波、温州推荐名额为10家;嘉兴、绍兴、金华、台州推荐名额为7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推荐名额为5家;省属企业推荐名额不超过3家,并于3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联系人: 省商务厅 吴 哲 0571-87057546 87057547(传真) 省财政厅 夏慧民 0571-87058469(兼传真) 附: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申请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若干意见》精神,推动我省一批具有品牌、产品和管理等优势的企业,实施品牌营销,大力开拓国内市场,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流通环节的价值实现和品牌增值功能,支持一批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认可度较高的品牌,采取自营或特许加盟的方式开设连锁网点,延伸销售终端,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附加值,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选择服装、纺织、鞋类、箱包、丝绸、医药、化工、五金、家电和其他优势品牌等十大行业,确定一批浙江省品牌连锁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通过财政补助等政策手段,鼓励试点企业到省外开设连锁专卖网点,并以试点带动,逐步建立起通畅、高效、多元、增值的浙江产品现代营销网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内,并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运用现代营销技术。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以上,经营规模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拥有自主产品品牌。 第六条 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品牌称号(含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和浙江省老字号)。 第七条 企业近三年没有违反财政、税务等规定,没有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规行为,能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向商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调查报表。 第八条 企业如开展特许加盟业务的,需要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企业总部所在地市级商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试点企业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销售概况、销售渠道及网点建设情况、市场开拓思路等内容); (二)试点企业申请表(见附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五)省级以上品牌称号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 各市商贸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商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推荐。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行文推荐。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征求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地和省属企业推荐的企业进行筛选,确定浙江省品牌连锁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名单。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确定试点企业,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宁波辖区内的企业财政补助事项由市贸易局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对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到省外(国内)每开设一家直营连锁网点给予3-5万元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试点企业参加由省商务厅等部门举办的特许加盟展,试点企业在加盟展期间每签订一个在省外开设网点的加盟合同,给予2-3万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由政府搭建对接平台,推进试点企业的产品进入知名流通企业或贸易平台进行销售,对试点企业在浙江名品中心等平台开设的网点视同新设网点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但尚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的,允许其按要求进行备案后,从轻或免于处罚。 第十七条 加大宣传力度,对纳入试点的企业和产品将进行统一宣传,进一步扩大市场影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浙江省品牌连锁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浙江省品牌连锁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一)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事后经查证核实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企业发展情况或提供报表材料; (三)企业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经查证核实的; (四)企业被总部注册地不在浙江的企业整体收购的。 第十九条浙江省品牌连锁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一个月内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申请表 附件
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企业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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