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13-01865 | 文件编号: 浙商务秩发〔2012〕409号 |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2013-04-24 | 主题分类: 商贸综合类 |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网站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体裁分类: 通知,其他 | 有效性:有效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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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各地认真进行备案筹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备案工作,规范备案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材料 各备案企业除了按照《管理办法》第八、九、十条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 1.备案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 3.售卡、用卡门店及地址清单; 4.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的,应提供存管资金冲抵凭证; 5.备案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规模发卡企业 1.备案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 3.售卡、用卡门店及地址清单(单体店除外); 4.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的,应提供存管资金冲抵凭证; 5.有委托售卡行为的,应提供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6.备案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其他发卡企业 1.备案申请报告; 2.备案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备案程序 1.集团、品牌发卡企业应先将备案材料报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商务厅备案。工商注册地在县(市、区)的发卡企业,将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材料抄送地市商务主管部门。 2.规模发卡企业应先将备案材料报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其他发卡企业直接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主营业务所在地不在工商注册地的企业,在备案后应及时将备案情况报主营业务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5.各类发卡企业备案后由商务主管部门发放备案登记证。备案登记证样式由省商务厅统一制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三、备案编号 集团、品牌、规模发卡企业以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号为准。 其他发卡企业按照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编号规则(附件1)进行人工编号。 四、备案要求 1.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备案信息,掌握企业组织架构,严格区分备案企业性质,按《管理办法》进行备案。 2.各级商务部门应定期公布备案企业信息,披露企业经营行为及商务主管部门检查情况。主营业务所在地不在工商注册地的备案企业信息由主营业务所在地和工商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区域范围内分别公布。
附件:1. 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编号规则
浙江省商务厅 2012年12月12日
附件1
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编号规则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编号由6位阿拉伯数字加3位大写英文字母加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前6位阿拉伯数字为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划编号(见附件2);中间3位大写英文字母为行业分类编号(见附件3);后4位阿拉伯数字为顺序编号,从0001–9999,为便于与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系统保持一致,建议从0021开始编写。 例:诸暨市某其他企业,从事居民服务业中的修理业,其编号为:330681DCG0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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