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种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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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201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目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2014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8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商务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中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由商务部授权的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本条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1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此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产品须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产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中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本目录产品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宁波市外经贸局供稿 转载地址:国际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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