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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14-01898 文件编号: 浙商务发〔2014〕181号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14-10-10 主题分类: 商贸综合类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体裁分类: 通知,其他 有效性:有效 统一编号:ZJSP21-2014-00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30 10:1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省商务厅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外经贸局):

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发展环境,维护产业和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省政府于年初出台了《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是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的重要内容。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

 

 

 

                                          浙江省商务厅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

 

《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案件,保障全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有序开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职能分工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环节众多的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在分工协作、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共同开展。认真开展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协调作用,提高服务意识,统筹本地区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主要包括:研究、拟订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的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上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业组织的职责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组织或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的宣传、培训工作;收集、分析本行业产品进出口情况和国际市场信息,报送、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协调企业参加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对;加强与境内外有关行业组织的沟通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化解贸易摩擦;对有关反倾销措施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建议。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职责包括:根据聘请或委托参与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勤勉尽责,遵守有关规定和规则;合理运用专业知识,在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中帮助当事人处理有关事务或参加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是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规范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自律,依法规范出口行为,主动抵制扰乱出口经营秩序的行为;增强意识,做好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积极主动做好案件应诉、应对工作,接受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应诉协调和指导。  

二、注重反倾销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

加强宣传和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是做好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关工作。

(一)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发行内部刊物等方式,宣传、普及贸易救济相关知识,帮助企业充分认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的重要意义;

(二)通过组织境内外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身和企业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的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等方式,为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建立出口产品反倾销预警信息快速反应机制

预警工作是应对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前提保障。

(一)要充分发挥预警点行业组织作用。预警点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出口产品反倾销预警机制,尽早掌握主要出口市场的市场信息和政策动向,规范企业的出口经营秩序,并通过对话交流、业界合作等方式将引发反倾销的因素加以控制引导。

(二)要注重预警信息的收集整理。通过重点企业、商务代表机构、行业组织及中介组织、国外(地区)合作企业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注重对预警信息的鉴别和评估。

(三)要加强对预警信息的传递和发布。预警信息的报送和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也可以采取电话、口头等形式。涉及本省(地区)重要行业、重点产业、重大金额的预警信息可直接报送省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预警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评选年度优秀信息。

四、积极应对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

案件应对工作是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的重中之重,良好的案件应对结果对于维护行业利益、提振士气、促进外贸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案件应对工作,在积极进行法律抗辩的同时,综合运用多种应对策略,争取良好结果。

(一)调动应诉积极性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加强应诉宣传动员,通过案情通报、案例介绍、个别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消除畏难情绪,树立应对信心和谁应诉谁受益,谁胜诉谁获益,谁消极不受益的理念,调动企业的应诉积极性;对积极应诉、取得良好结果的企业给予支持奖励,对扰乱应诉秩序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积极开展法律抗辩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案件应诉的指导、协调,配合、协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各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案件应对中的组织核心作用,与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沟通,保持信息通畅,帮助企业参与案件应对,建立健全大案、要案的全程跟踪机制,指导和参与大案、要案的行业无损害抗辩工作;企业应当树立法律意识,积极进行法律抗辩,维护自身利益。

(三)有效运用化解手段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行业组织、企业注重法律抗辩之外手段的综合运用,通过推动业界合作、外国(地区)经销商及上下游企业发声、海外游说、政府磋商等方式,充分利用海内外积极因素,积极谋划应对策略,开展化解式应对,争取良好结果。

(四)积极应对大案要案

对于涉及本省(地区)重要行业、重点产业、重大金额的案件,省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性商协会的联系,争取对我省企业有利的时间和空间,并通过自行或委托组织预警通报会、应诉协调会,向企业传递相关情况,了解困难问题,协同制定应对策略。涉案企业应当主动加强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指导。

五、加强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全程监督管理

对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各参加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是敦促其合理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有效手段。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应诉企业出现排斥其他企业应诉、损害其他应诉企业利益、破坏应诉秩序等行为时,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约谈,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企业泄露案件重要信息,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直接导致案件败诉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其他措施

应诉企业扰乱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秩序的行为,经省商务主管部门通报后仍不改正的,可将有关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在落实本省有关商务政策时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当年享受各种商务扶持政策的资格。

六、做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后续跟踪及应对

(一)建立统计分析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通过建立统计分析制度,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评估遭受反倾销措施影响,寻求合理规避的有效途径,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每半年的案件数据于下半年开始后的10日内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案件数据汇总后于5日内报送省商务主管部门;预警点行业组织应当将每一年度的反倾销措施行业影响评估等材料于下一年度开始后的30日内报送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由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0日内报送省商务主管部门。

(二)采取后续应对措施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企业提供指导、帮助,鼓励企业通过开拓新市场、开展自主创新、实行境外投资合作、启动复审调查等方式,降低反倾销措施带来的影响,有效规避贸易摩擦风险。

对于在案件应诉过程中国外(地区)调查机关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及世贸组织规则的情况,企业、行业中介组织应当及时告知商务主管部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及时了解并提供帮助,鼓励企业进行司法诉讼。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请国家商务部门进行磋商交涉,必要时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具体实施办法。

该意见自2014年11月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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