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19-07401 |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2019-05-29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政府工作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公开形式:网站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体裁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 |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推动信用在商务领域应用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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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意义 一是加强信用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2014年,国务院又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不断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在顶层设计上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向和内容。信用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环,是不是真用,用的成效如何,直接决定信用体系建设质量的高低。因此,在当前信用工作基础逐渐完备的情况下,有必要对信用的应用提出相应的要求。 二是加强信用应用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2017年,浙江省人大颁布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于2018 年1月1日施行。这是我省首部有关信用信息管理使用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对信用信息的类型、归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对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并可以就相关联事项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为信用信息的使用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是加强信用应用是构建现代流通治理体系的需要。信用是现代流通秩序治理的新手段,依托信用可以重塑重构治理架构,提升社会自治、政企共治能力,推动社会经济秩序持续稳定向好。当前,商务领域失信违约问题时有发生,市场主体不讲信用、不守诚信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投机取巧、牟取暴利等失信行为屡禁不绝;交易对手之间互不信任现象还比较突出,市场上缺乏公示交易对手经营守信状况的权威机构,也没有明确有效的交易对手经营守信状况指标标示,陌生对手间形成有效交易的谈判时间、谈判成本较高,阻碍了人员、资金等要素的自由流动。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用好信用工具,形成信用应用威慑,推动区域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二、有关依据 本文件的制定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近年来国家部委及省级有关部门签订的《联合惩戒备忘录》。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的应用。浙江省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是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下,浙江省商务厅承接的商务部试点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该项目对开展信用在政务领域及社会领域应用提供了硬件支撑。文件结合全省“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及数字政府建设成果,对平台的使用提出相应应用要求。 二是明确信用结果在行政管理领域应用。主要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等多部门签订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信用结果在行政管理的日常性应用,激励性应用、惩戒性应用提出要求,不断推开信用应用的路子,形成良好的用信氛围。 三是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在市场领域的应用。结合商务部门的职责,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体,加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等方面提出要求,鼓励市场主体使用各类信用信息,不断拓展信用应用的“朋友圈”。 四是明确有关要求。对信用应用应把握的政策法规、重点问题、制约因素提出相应要求,进一步推动信用结果应用落实落地。 附件:
政策原文:《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快商务信用建设应用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com.zj.gov.cn/art/2019/6/17/art_1229268085_1232954.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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