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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0-11-06 11:3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厅办公室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决策公开,密切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高会议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群众代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

第三条 有关处室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同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四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要求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省商务领域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事项;

(三)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商务领域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六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并收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具体责任处室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七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由会议承办责任处室负责,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参会代表人数与名单,随会议方案报厅领导同意后,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官方微信、新闻媒体等公开会议议题。

第八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会议承办责任处室进行归纳整理、办理落实。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代表,并报厅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责任处室需整理此次会议相关材料、会议成果等内容,于3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相应栏目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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