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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情况

发布日期:2020-12-23 10:13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厅外商投资处

截至12月18日共收到函复9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嘉兴市商务局、丽水市商务局、衢州市商务局无意见;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商务厅提出修改意见11条。我们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再次讨论,吸纳意见5条,并及时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

1

浙江省公安厅

建议将第六条“投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修改为“投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经协调未能解决的,投诉人应当及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相关诉求。”

采纳

按照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要求和诉访分离的原则,有法定救济途径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诉求,信访投诉作为补充救济途径,在此条中作强调,防止反复投诉错过复议和诉讼法定时效。

2

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修改为“被投诉人的姓名、单位,或被投诉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

不采纳

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材料应当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建议将第15条的“7个工作日”修改为“3个工作日”。

不采纳

外商投诉牵涉部门较多,建议参照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13条规定。

4

建议将第17条的“7个工作日”修改为“3个工作日”。

不采纳

外商投诉牵涉部门较多,建议参照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15条规定。

5

建议将第21条“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修改为“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

不采纳

外商投诉牵涉部门较多,建议参照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19条规定。

6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中“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办法……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修改为“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办法……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处理终结”。

不采纳

逻辑上不顺畅,建议参照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20条规定。

7

建议增加对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建议类投诉办理终结的规定。

采纳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也无明确规定,已向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征询意见。

8

建议在第二十三条中增设一年内未办结投诉而向本机人民政府报告的具体情形,否则容易出现企业不当投诉而无法终结的情况

不采纳

第二十二条已规定。

9

浙江省商务厅

第九条(一)涉及本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二)建议本省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删除“本”字。

采纳

语句更通顺。

10

第十条(五)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投诉处理机构工作,督办影响较大的投诉事项;建议改为“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督办影响较大的投诉事项”。

采纳

语句更通顺。

11

第二十八条 各县级市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每两个月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本地区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各地级市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单数月当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省外商投诉中心上报前两个月本地区投诉工作情况。

建议改为:各县(市、区)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每两个月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本地区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各设区市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单数月当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省外商投诉中心上报前两个月本地区投诉工作情况。

采纳

表述更精准。

原文链接:http://www.zcom.gov.cn/art/2020/11/23/art_1229351983_58927438.html

(外商投资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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