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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20-01660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0-02-21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政府工作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体裁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

《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21 11:1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省商务厅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浙江”精神,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我厅会同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多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并在浙江省商务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组织研讨会,并赴各地市和有关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后,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方案》。

二、基本思路

按照清洁生产、技术优先、制度保障的原则,《实施方案》在实施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措施、验收标准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理念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与我省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智能化制造、蓝天保卫战等要求相结合,努力做到体现浙江预拌干混砂浆企业特色,符合清洁生产和环保工作要求。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分为实施目标、实施任务、实施计划、保障措施四大部分,并含附件《验收标准》,提出了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和验收的标准,其中验收标准分强制性条件和推荐性条件,共50条。

(一)实施目标。通过实施本方案,使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实现砂、水泥等原材料的存储、输送,以及预拌干混砂浆生产、运输、使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预拌干混砂浆行业大气扬尘控制水平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产生固废实现综合利用,噪声控制和危险废弃物处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同时,淘汰不符合清洁生产的产能,进一步优化预拌干混砂浆产业布局,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任务。推进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是项系统工程,从制度的设计上,明确从四个方面着手,全面推进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一是优化产业布局。通过严格新建项目管理, 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来实现。新建预拌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以及本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的要求;同时强化“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鼓励企业开展区域性重组,促进预拌干混砂浆行业供给侧改革和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二是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从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加强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促进清洁生产技术交流、开展清洁生产评估等四个方面着手,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了预拌干混砂浆行业重要的6项清洁生产技术内容,并且要求设立省级预拌干混砂浆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引领全省预拌干混砂浆企业做好技术创新工作,同时明确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相关服务职责。从而设置了推进行业清洁生产的组织框架。三是强化污染治理。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处置、噪声污染防治等4方面入手,强化污染治理,这是推进行业清洁生产的具体任务。根据环保新标准的要求,结合预拌干混砂浆行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改造任务和具体方法。四是规范清洁生产管理。从建立清洁生产工作制度、提高内部环保管理能力角度来规范清洁生产管理。由于清洁生产是一个过程,是一个持续性的概念,随着技术进步,需要不断的提升,通过规范管理,逐渐培养企业自觉的清洁生产行为。

(三)实施计划。考虑到全省实际情况,明确到2020年(因疫情原因,改为2021年)底前完成预拌干混砂浆行业的清洁生产改造,并设定了每年的工作目标和实施、考核验收等规定,确保计划落到实处。

(四)保障措施。从组织领导、舆论宣传、技术指导、政策引导、依法监管等五个方面来推进预拌干混砂浆行业的清洁生产工作,从而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工作。

(五)验收标准。为让企业和有关部门对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所需的工作能一目了然,同时便于验收,将《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各项清洁生产内容进行条块化。同时为增加可操作性,针对新老企业的实际情况,标准中分别设置了引导性条件和强制性条件。其中,对新建企业提出了更高标准,将部分对原有企业的引导性条件列入对新企业的强制性条件。这样的设置明确了企业清洁生产的方向,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持续性提升。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浙江省范围内新建、已有干混砂浆企业的设计、建设和清洁化改造等工作。

五、适用标准

文件涉及的相关标准均为各标准最新有效版本。

六、实施日期

方案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七、术语释义及相关说明

1. 条款分强制性、引导性条件2类。其中对现有企业的强制性条件31条,引导性条件19条;对新建企业的强制性条件37条,引导性条件13条;打“★”的6条,新建企业作为强制性条件,现有企业作为引导性条件。

2. 强制性条件为否决项,任何一条为“否”时,验收不通过;引导性条件为赋分项,每项2分;其中示范企业的分值,新建企业分须达到20分以上;现有企业分值必须达到26分以上。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为已有企业,该日期之后的企业为新建企业。

3.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参考《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执行。

4.淘汰设备、工艺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本)》。

5.期间,若国家、地方政策和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6.生产线“在线清扫系统”即大功率中央吸尘系统,可对生产线中的落地灰、设备上浮灰等进行中央吸尘处理,生产主塔内每层楼上均宜设置一个以上“清扫终端”,以方便清扫。

八、解读机关

浙江省商务厅。联系人:骆公望,联系方式:0571-88857216。




政策原文: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com.zj.gov.cn/art/2020/2/21/art_1229268085_1232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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