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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02 15:5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厅外商投资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浙江省商务厅牵头起草了《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建议请于12月13日前反馈至省商务厅,联系人:方达,  联系电话:0571-87050480,邮箱:fangda916@163.com。

附件:浙江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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