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22-09391 文件编号: 浙商务联发〔2022〕71号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2-06-2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体裁分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21-2022-0003

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促进二手车交易繁荣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1 16: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各市、县(市、区)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2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以下简称《规范》)等文件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促进二手车交易繁荣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放宽二手车经营主体准入

支持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二手车经销”。推动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住所和实际经营场所的不合理限制,允许在二手车市场以外的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按照《条例》和《规范》要求,鼓励企业法人按照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最低商业用房面积、基础配套设施标准的场所,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加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按照《办法》统一要求,落实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向商务部门进行经营主体备案,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类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面积、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三、优化二手车交易服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不得搞价格联盟或恶意竞争,不得以开发票名义收费,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要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

四、完善二手车发票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允许完成市场名称登记和经营主体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可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落实《通知》规定,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省外迁入限制。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措施。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

六、便利二手车转让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及其工作规范要求,规范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业务。要进一步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按照规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一站式”服务。要会同商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擅自增设二手车转让登记业务办理条件和门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七、扩大二手车出口

积极支持宁波、台州、义乌等地开展二手车出口试点。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在交回行驶证并交验二手车后,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要简化服务流程,在车辆转让登记、出口许可证申领、车辆注销等环节为企业提供便利。

八、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健全跨部门合作机制,定期共享信息服务,建立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体系,鼓励有关机构和行业组织向二手车市场相关方,提供保险理赔、维修保养等车况信息查询服务,推进二手车信息透明化,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二手车交易繁荣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设区市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切实促进二手车消费创新发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0日


附件: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促进二手车交易繁荣发展的通知.doc

          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促进二手车交易繁荣发展的通知.pdf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