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23-00118 |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2023-12-20 |
主题分类: 其他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公开形式:网站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体裁分类: 其他 |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厅属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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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商务事业的快速发展,我省商务系统省级社会服务机构发展总体平稳向好,但仍存在管理规定相对滞后、机构运转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内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社会服务机构作用的发挥,更会影响社会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为了确保其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服务于商务事业发展,亟需完善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三、适用对象 浙江省商务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主要内容 1.完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一是优化主管部门前置审查,根据商务领域工作特点,明确关于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与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强化机构设立的必要性、机构服务能力、设立资本等方面审查。二是省商务厅内部相关业务处室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三是强化服务机构举办者的监管责任,机构的负责人由主要举办者派出或推荐。四是根据商务工作特点,省级社会服务机构适当提高注册资金要求。 2.抓好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一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党的组织条例,就近纳入当地党建领导机构管理,完善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在章程中须有党建工作相关内容。二是从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决策程序,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关规定。 3.强化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从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财会审计制度,严格执行清算制度等方面明确社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 4.明确社会服务机构对口联系处室:以附件形式明确了各社会服务机构在省商务厅的对口联系处室,从设立、运行、注销等全过程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社会服务机构正常发挥作用。 五、关键词解释 1.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培训中心、交流中心等。 2.举办者:是指向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提出申请者。 3.对口处室:主要指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业务相关的省商务厅内设处室机构,详见文件附件列明的对口具体处室名称。 六、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商务厅法规处 解读人:单军 联系电话:0571-87051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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