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组织2025年度拟从事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业务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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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商务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可回收废弃医用输液瓶(袋)回收管理,杜绝非法回收输液瓶(袋),特组织2025年度拟从事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业务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拟从事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在浙江省内具有固定合法的输液瓶(袋)堆放、初加工、仓储等场地(如土地证明、房产证明等;或租用场地证明,租赁期不少于5年),且场地面积与其回收初加工业务规模相适应。 (三)具备对回收的医用输液瓶(袋)进行清洗、破碎、塑料造粒或自用制造制品,及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处置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 (四)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批复和排污许可证,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五)通过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六)已建立可靠的医用输液瓶(袋)回收初加工全过程可追溯体系。 (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二、申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1)。 (三)从事输液瓶(袋)回收业务申报表(附件2)。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介绍,包括生产经营地址、面积、生产经营能力(设计能力、实际能力)、污染物处理加工能力、经营品种、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取得的相关资质证明等,输液瓶(袋)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已有与医疗机构合作情况(合作区域、医疗机构名称等)、合作的再利用企业情况(合作企业名称、品类等)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规划等。 (五)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或租赁协议);项目验收意见;环境影响批复、排污许可证明;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近3年以来企业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或违法处置结果证明材料;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商务局。设区市商务局通过书面或会议形式会同市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审核,择优向省商务厅推荐。 (二)省商务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必要时到企业现场进行核查。 (三)书面评审、现场核查后,参与评审人员对申请企业作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认为具备从事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能力的企业,由省商务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名单。 四、其他 (一)请各设区市商务局组织好本辖区拟从事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业务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对照申报条件,做好初审工作。 (二)请设区市商务局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经审核后的申报企业及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报省商务厅流通发展处。 联系人:董希豪 电话:0571-87051941 邮 箱:1084936236@qq.com。 浙江省商务厅 2024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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