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25-00089 |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2025-12-29 |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公开形式:网站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体裁分类: 其他 |
|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
|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工作,我厅分别于2015年、2023年制定了《浙江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浙商务〔2015〕252号)、《浙江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商务发〔2023〕114号)。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省政府《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规定,行政处罚纳入专业执法领域的,仍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时,为与《成品油管理办法》《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修情况相适应,也需对原有处罚事项和裁量基准进行调整。因此,我厅对原有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制定了《浙江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以下简称《适用规定》)。 二、主要内容 《适用规定》对商务领域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考量因素及“五阶次”处罚的定义、条件、相应处罚幅度标准等均做了规定,是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通用规则。所附《裁量基准》根据立法变化调整了处罚事项,对行政处罚事项逐一明确了事项名称、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处罚标准,按违法行为轻重程度分别设定相应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幅度范围。同时明确,裁量基准修订版印发后,执行新的处罚裁量基准,原《浙江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浙商务〔2015〕252号)、《浙江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浙商务发〔2023〕114号)同时废止。 三、注意事项 本文件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浙江省商务厅 联系人:王雪莲 咨询方式:0571-87050826 |
||
打印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