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25-00007 | 文件编号: 浙商务联发〔2025〕1号 |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2025-01-22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公开形式:网站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
浙江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
杭州市、温州市、湖州市、台州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政府醇氢电动专题会议精神,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框架协议》重点工作清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浙江省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醇氢电动专题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框架协议》重点工作清单,开展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充分发挥甲醇燃料环保减排优势,探索优化车用甲醇燃料及加注站的安全监管模式,在守好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开展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试点工作,形成适应甲醇汽车推广需求的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网络。 二、主要目标 以现有加油站改造方式建设4至5个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经过1至2年试点后,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省车用甲醇燃料加注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标准。 三、基本原则 按照限定区域、限定燃料、限定用车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进行。 (一)试点范围。按照甲醇汽车推广进度,在杭州市、温州市、湖州市、台州市开展试点,各地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试点站。 (二)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试点燃料为M100车用甲醇燃料,应符合《M100车用甲醇燃料》(GB/T42416-2023)质量要求。车用甲醇燃料供应、加注试点单位应对甲醇燃料运输、配送、储存及加注实行严格管理。 (三)甲醇汽车。甲醇燃料汽车生产及经营企业应在试点区域投放使用,并做好试点运行期间甲醇燃料使用等支持工作。 四、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分准备、组织实施、验收总结三个阶段。试点期1至2年,视试点汇总结果决定是否扩大试点或延长期限。 (一)试点准备 1.确定试点单位。试点地市应按照试点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要求,结合甲醇汽车投放类型、运驶线路,选择加油站建设及经营管理规范、安全管理严谨、投资力量强的加油站(企业)作为试点单位。 2.编制试点方案。现有加油站通过改造增设车用甲醇燃料加注功能只限于原有油罐改造或增加埋地式甲醇储罐。拟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应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试点方案,报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指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和批复,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试点方案至少应包含:试点工作基本条件、目标和任务、进度安排、保障措施、拟试点加油站现状及改造基本内容、建设资金来源、技术规范与安全要求、加注站试点运行数据记录方案、应急服务保障方案、计量保障方案、试点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及责任分工等。 (二)组织实施 试点方案经批准后,试点地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应与试点单位签订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试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试点终止后的退出机制。试点地区按照试点方案和试点协议组织车用甲醇加注设施建设、验收、运行和监管。 1.方案设计。试点单位参照加油站现有平面布置图(站内建筑、设备及周边环境),设计加油站增设车用甲醇加注功能改造方案平面图及设计说明。 2.安全“三同时”。试点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和设计单位编制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审查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并取得审查意见书,试点单位方可开展施工建设。改造后试点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作出是否通过结论。 3.环保“三同时”。试点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申报材料,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自主验收手续。 4.职业健康“三同时”。试点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并依法组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试点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核查。 5.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结果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现场评定结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6.综合验收。指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经信、商务、应急、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7.变更证照。成品油零售资格证书不需要变更;试点单位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三)试点总结 试点地区每季度向省商务厅提交试点进展情况。试点结束后,试点地区对车用甲醇加注体系进行总结,并形成试点总结报告。 五、职责分工 1.省商务厅。指导试点地区开展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试点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指导试点地区开展甲醇汽车中新能源车型的推广应用工作。 3.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试点地区参照执行工信部《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规范》。 4.省生态环境厅。指导试点地区做好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环境评价文件审批及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做好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做好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中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省交通运输厅。指导试点地区做好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的涉路施工许可工作。 7.省卫生健康委。指导试点地区做好企业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职业病危害防护与管理。 8.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监督试点地区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指导督促依法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做好监管职责范围内车用甲醇燃料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9.省市场监管局。指导试点地区根据相关部门提供资料,依法依规对试点单位车用甲醇燃料质量、计量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试点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原则,研究确定各项工作分工,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及时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目标按期完成。 (二)强化安全管理。试点地区要把确保安全放在试点工作的首位。按照有利于安全的原则制定试点运行、车用甲醇供应、应急保障方案及有关措施。加强车用甲醇燃料运输、储存、加注安全管理工作,相关企业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配备操作人员安全防护装备。试点单位要建立结合车用甲醇燃料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三)深化数据采集。试点地区要建立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设计、设备设施、用材、审批、建设流程等详细基建档案;建立车用甲醇燃料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建立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周边大气监测、甲醇排放监测等环保数据档案;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定期检测、现场作业人员定期体检等职业健康数据档案;建立运行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计量检定或校准报告、违章隐患处理、维护检修记录等运行基础档案;其他安全及环保相关信息档案。 (四)加强日常监管。试点地区主管部门应定期监测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汇总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试点期间,若国家层面出台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有关政策、标准,从其规定,试点视情终止。 附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