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26-1010584813 发布机构: 浙江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1781230234833
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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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6-12 10: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近日,省商务厅联合省科技厅修订印发了《关于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深入落实《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有关要求,我厅牵头对《关于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浙商务联发〔2023〕81号)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落实好“十五五”期间国家层面针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修订更新了省级相关部门涉及的支持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推动落户我省的外资研发中心数量不断增加,能级不断提高,持续助力我省开放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政策分为四大板块,从科技创新支持、研发便利度、海外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四个维度出台18项具体举措。

(一)支持开展科技创新,降低创新成本、拓宽创新渠道

1.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

支持外资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动外资研发中心和高校、职业院校开展科研合作、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建产业学院、实训基地;落实“先设站、后授牌”,支持申报省级、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

2.要素与金融保障

保障研发项目合理用地;推动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提质增效跨境融资便利化;支持建设开放式创新平台,入驻企业可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登记。

3.平等参与政府科创项目

除限制性规定外,外资研发中心、外籍科研人员可申报浙江省各类政府科技计划;可共享省内大型科研仪器、查阅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

(二)提升研发便利度,打通研发全流程堵点

1.优化科研物资通关监管

压缩科研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检疫审批办理时效;优化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暂时进境货物最多延期3次、每次最长6 个月。

2.简化环评管理

实行环评分类管理,符合改革条件的研发、中试项目可精简环评内容甚至豁免环评审批,同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3.规范研发数据跨境流动

开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咨询、申报通道,依法开展重要数据、个人信息出境评估,保障研发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4.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服务

强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政策指导,建立事前预警、事中应对、事后反馈闭环,提供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三)优化海外人才引育留用,全方位保障人才权益

1.出入境与工作许可便利

外资研发中心推荐外籍人才可享受永久居留申请便利;外籍员工最长可办理5年工作、居留许可;高层次紧缺外籍人才可申请最长10年R字签证,家属可同步办理对应签证。信用优质研发中心,外籍高端人才办理工作许可实行证明材料承诺制,扩大容缺受理。可协助中方雇员办理 APEC商务旅行卡。

2.生活配套保障

高端紧缺人才符合条件可直接落户,可申请人才住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子女由教育部门就近统筹入学;支持人才密集区域申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认定海外高端人才可享受医疗绿色通道。

3.职称申报支持

海归人员可按学历资历申报职称;海外高端紧缺人才可凭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海外工作经历、成果均可作为评审依据。

4.资金与跨境涉税便利

将外资研发中心海外人才纳入用汇便利化试点,简化薪酬购付汇、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优化境外人才购房首付款结汇手续;便利开具税收居民证明,落实税收协定待遇、境外所得抵免,简化对外付汇税务备案。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筑牢创新安全屏障

1.商业秘密保护:加大商业秘密侵权打击,开展普法宣传,强化司法保护。

2.维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研发中心集聚区域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扩大专利快速预审范围,开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通道,提供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

3.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用好专利行政裁决,针对专利、商标、网络盗版等侵权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

三、适用对象、注意事项及关键词解释

适用对象:外商投资在我省设立从事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机构,包括独立法人、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注意事项:自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键词解释:

1.外资研发中心:外商投资在我省设立从事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机构,包括独立法人、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2.“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415X” 是浙江省构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体系,由4个万亿级世界级产业群、15个千亿级特色产业集群、X个百亿级新星产业群构成,为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核心主体。

四、新旧政策差异

《关于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修订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修订过程中,我厅书面征求了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金融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18家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在省商务厅官网上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了意见建议。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税收支持部分,明确符合《财政部 中宣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信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旅部 国家卫健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规定的认定标准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以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再投资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研发中心的,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针对外资研发中心的支持举措,省级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例如新增对外资研发中心推荐的外籍人才,按相关规定提供永久居留申请便利相关政策,同时删除了部分与目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内容。

此外,关于外资研发中心的确认流程也进行了修订,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省商务厅发布外资研发中心确认通知;

2. 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向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 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并报省商务厅;

4. 省商务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复审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外资研发中心确认原则上每年一次。已确认外资研发中心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注销的,由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省商务厅确认并公告。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商务厅

联系人:武堰

联系电话:0571-8705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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