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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27 08:5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各市、县(市)经贸委(贸易局)、财政局、宣传部、发改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促进汽车消费,现将财政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关注环境民生、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一项重要决策。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商务、财政、宣传、发展改革、工信、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质检等各个部门。我省将成立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并分设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尽快成立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汽车以旧换新的日常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的牵头工作,并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新车销售的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新车注册、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工作,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二、准确把握政策,落实各项政策。《办法》对汽车以旧换新的实施时间和补贴范围、标准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的流程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市要准确把握汽车以旧换新相关操作办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设立联合服务窗口,提高服务意识。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尽快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并将窗口设置地点、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窗口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合理安排办理补贴申请的工作时间,对于申请补贴量较少的窗口,可以采取每周集中几天办公的形式,既可以保证车主“一站式”申请补贴资金,又可以弥补人员不足问题。不具备设立联合服务窗口的县(市、区),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研究汽车以旧换新的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通过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浙经贸内贸﹝2008﹞736号)要求,对辖区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查验,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拆解规范》要求进行标准化改造,对未达到《拆解规范》要求的要加大投入,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严厉打击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防止回收的报废汽车流向社会,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切实把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健全企业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系统的设施建设,及时做好汽车以旧换新的准备工作,并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营。做好系统培训及信息统计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对县(市、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同志、具体工作人员的培训,及时掌握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及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保证窗口服务点工作人员能够规范、熟练使用,及时、准确填报相关信息。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将通过电脑打印,原有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将停止使用,同时启用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负责做好汽车以旧换新的信息统计工作,并按《办法》附件4的要求于次月1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五、加强宣传,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各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资金申领流程、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等情况,通过传统媒体、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向社会进行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向公众介绍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新车销售等相关知识,使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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