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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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经信委(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重视舆论宣传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宣传专项整治情况,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企业名单,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省级部门举报电话:0571—87056928,电子邮箱:Hongyedan@zcom.gov.cn。 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成立浙江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省商务厅为组长单位,其他各部门分别指定一名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处级干部任成员。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工作保障,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集中开展整治 各地要在动员部署基础上,于2012年10月-2013年1月期间,根据部门职责,集中开展整治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完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制度,加强对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从事二手车交易企业的管理,掌握企业名录,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及交易去向等情况,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流入社会。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对行政区域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将根据各地整治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督促和检查工作。 四、做好工作总结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从2012年10月起,每月底前,县级商务部门要将本地当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市级商务部门,市级商务部门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联系人:洪烨丹,电话:0571-87056928)。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tiff 商务通报2012第54期.tif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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