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农村推广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终端设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14
浙江省商务厅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 文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 文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浙商务联发〔2012〕15号
关于在全省农村推广使用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终端设备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经贸局),农行各二级分行、一级支行,浙江移动各市分公司:
为切实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水平,根据商务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建设合作协议》、商务部关于印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试点方案》的通知(商建函〔2011〕49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安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服务终端设备的通知》(商办建函〔2011〕1176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28号),在前期部分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试点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农村推广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服务终端设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终端设备预订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福建鑫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为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服务终端设备供应商,首期供应设备含信息机Xin910、MISPOS联迪SCE—7100、扫描枪、电话机,招标采购价格合计为2205元。请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具备配送中心、商品统一配送率比较高、对行政村连锁便民店信息化改造有意愿的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填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服务终端设备预订表》(附件1),于2月27日前报省商务厅。
二、设备安装使用
对已经签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终端租赁协议》(附件2)并支付相关租赁费用的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由设备供应商和当地商务、农行、移动公司于3月底前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承担对龙头企业和行政村连锁便民店设备使用的培训和指导责任。省商务厅、省农业银行、浙江移动于3月份组织开展对全省商务、农行、移动公司信息化终端设备操作使用的培训,具体培训方案及时间另行通知。
三、推广支持政策
经省商务厅、省农业银行、浙江移动协商研究同意安装信息化终端设备的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应于3月5日前,与当地农行支行签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终端租赁协议》,并以2000元∕台的标准,将租赁费按时支付给当地农行支行。对龙头企业信息化改造内容符合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助条件的,按照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政策给予补助;对正常使用商品进销存管理、金融、通信服务等功能一年以上的信息终端设备,省商务厅将根据当地商务、农行、移动公司验收意见,按照《浙江省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余永胜、戴振海、洪烨丹
电话:0571—87058104、87057594、87056928
传真:0571—87058237
省农业银行农户金融部:黄洁、周红照
电话:0571—87226372,87226374
浙江移动市场经营部:赵一平
电话:13905710571—566311
附件:1.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服务终端设备预订表
2.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终端租赁协议
浙江省商务厅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服务终端设备预订表
企业名称(盖章):
2011年
(不含加盟店) |
销售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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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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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税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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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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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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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末 |
连锁门店总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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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直营店(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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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中心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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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中心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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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年商品统一配送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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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信息化终端设备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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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县(市、区)或市级部门审核意见 | ||||
商务部门
(盖章) |
农行
(盖章) |
移动
(盖章) | ||
省级部门审核意见 | ||||
商务部门
(盖章) |
农行
(盖章) |
移动
(盖章) | ||
附件2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终端租赁协议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 分(支)行
乙方: 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是浙江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承担向其加盟或直营的行政村连锁便民店提供商品配送、营销管理和质量监督等多种职能。
第二条 信息化终端
信息化终端是指甲方根据商务部、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三方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为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水平而购置的专用机具,具有商品进销存管理、供求信息发布、刷卡消费、银行卡助农取款和移动空中营业厅服务等多种功能。
第三条 终端机具产权
信息化终端由甲方出资购买,甲方对信息化终端拥有独立产权。
第四条 终端机具使用方式
乙方及其便民店以租赁方式使用甲方提供的终端机具,租赁期与机具报废期相同。
第五条 收费标准和方式
机具租赁费标准为2000元∕台。乙方按2000元∕台标准,将 台终端设备合计 万元租赁费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负责对机具进行布放、调试、维护,对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机具故障应及时处理,如终端机具出现硬件故障需要移机修理的,甲方应及时用备机予以替换,以保证乙方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
2. 如乙方不按时支付机具租赁费,甲方应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并有权收回已布放的机具。
3. 因便民店从事欺诈等活动给甲方、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便民店开办金融业务所需的相关资料(或复印件),并保证向甲方提供商户资料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
2. 乙方应加强对便民店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便民店经营不善、利用信息化终端从事欺诈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甲方报告。
3.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交纳终端机具租赁费。
4. 机具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包括机具的硬件、软件和系统平台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移动公司或厂商进行维修,如因机具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更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便民店终端机具(含PSAM卡)丢失或擅自移机和改变机具用途,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2. 乙方对便民店从事欺诈等活动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乙方负责终端机具的保管,如使用期间发生丢失、人为毁损,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协议变更或终止,需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主题词:市场 信息 设备 通知
主办:浙江省商务厅 网站标识码:3300000070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68号,邮编:310006
电话:0571-8705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