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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8 10:4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江省商务厅

 

 

浙财企〔2012〕194

 

 

 


关于做好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贸易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2012年第27号公告(详见财政部网站)和《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财建〔2012〕29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贴资金申领和发放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2012年第27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领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应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使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补贴政策,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确保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正常运行,做到应补尽补。

(二)各市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其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申请材料,认真开展审核,并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原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二、关于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重型载货汽车报废补贴的不需提供);

(五)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关于回收拆解企业的有关要求

(一)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二)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录入车辆报废回收相关信息,按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二、三联),并自收到报废车辆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四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关于补贴资金预拨和清算总结

(一)为及时向中央申请预拨资金,请各市财政、商务部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2012年第27号公告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结合以前年度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汽车保有量等因素,测算2012年补贴资金需求,于710日前将《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表》(附件2)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二)各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的清算和总结工作,确保清算结果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吻合,并于2013225日前将《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附件3)和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发放工作总结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  夏慧民 0571-87058469

        省商务厅市场处  符爱琴 0571-87056751

 

附件:1.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2.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表

      3.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汽车  补贴  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6月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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