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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1 08:5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现将2013年度全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导

按照2012年度二手车成交量,明确各市2013年度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展计划如下:杭州市不超过5家,宁波市、温州市不超过4家,其他市不超过3家。各市要在计划内规范审批新设立企业,积极引导有经济实力、熟悉专门业务、综合素质较高的申请人进入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业,重点在尚未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县(市、区)发展。

二、规范审批程序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及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与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一起,报设区市商务部门。

2.审批。设区市商务部门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年度发展计划严格进行核查审批。

3.备案。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要求,设区市商务部门经审查准予许可的审批事项,应及时向省商务厅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审批备案表(附件)。

(2)股东、评估师身份证复印件,评估师证书复印件。

通过备案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放许可证书。

三、严格检查管理

各市要对已经审批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加强经营管理,对长期未能正常开展业务、丧失资质条件的企业,要及时作出处理意见。我厅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对备案或抽查中发现违规审批或监管不力的市,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下一年度制订发展规划的相应依据。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章晗、符爱琴

电  话:0571–87051977、87056751

附件:浙江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审批备案表5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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