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25号)要求,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商务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经调整公告如下:
全省商务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省商务厅 |
除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由各设区市、义乌市审批;1亿美元及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由各县(市、区)审批;杭州市、宁波市 、舟山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省级外资审批权限;省级经济开发区享受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审批权限 |
2 |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 |
省级执行内容由各设区市(宁波市除外)、义乌市商务部门审核 |
3 |
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 |
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部分非机电类商品和机电类商品)、纺织品产地证由舟山市、义乌市商务部门打印和发放 |
4 |
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 |
|
5 |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 |
省级执行的内容除商务部确定的省级审批目录内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外,由各设区市(宁波市除外)、义乌市商务部门审批 |
6 |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省商务厅 |
舟山市商务部门审核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义乌市商务部门审核拍卖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
7 |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设区市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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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 |
省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由舟山市、义乌市商务部门审核 |
9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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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商务厅 |
舟山市、义乌市商务部门审批除除冠以中国、中华、浙江省字样外的办展项目 |
11 |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
省商务厅 |
省级执行的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义乌市商务部门审核 |
12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省、设区市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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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 |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事项由舟山市、义乌市商务部门审核;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及以上的除外)的事项由其他各设区市(宁波市除外)商务部门审核 |
14 |
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直销管理条例》 |
省商务厅 |
由舟山市、义乌市商务部门审核 |
15 |
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进出口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 |
国家委托事项 |
16 |
企业境外投资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 |
国家委托事项 |
17 |
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许可 |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
省、设区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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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带*号为部门审核、政府审批项目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浙江省商务厅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