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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着手培育建设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园区

发布日期:2014-07-04 14:1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商务厅政务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59号)精神,大力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发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培育建设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476号),将公开择优选择若干城市开展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培育建设工作。

根据我省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培育建设对象原则上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服务试点的城市或已被列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名单的城市。

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已列入第一批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名录(浙商务联发[201412号文附件2)或拟申请纳入第二批名录;符合浙江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电子商务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导向,有利于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外贸转型升级;位于浙江省区域内,依法批准成立,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行为规范,具有较强的辐射能力,为一定区域内的外贸企业提供有关跨境电商服务;具有一定的区域范围或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拥有必要的资金、配套的服务设施链和一定的专业从业人员;园区内已入驻一定数量从事电子商务的外贸企业,已实现一定规模的出口额,具备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和仓储物流等功能,为经营企业提供通关、仓储、配送、展示等多种公共服务;所在地政府对扶持外贸发展、支持跨境电商服务有专门举措和政策扶持。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咨询或实地查看,对初步确定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培育建设名单将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培育建设名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按照浙政办发〔201459号文件精神,对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所在市县给予一定补助,统筹用于当地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厅外贸处)

(外贸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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