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批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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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批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试点城市的公示
根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四批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5〕60号)要求,在地市推荐、省级相关部门会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申报城市工作基础、政策保障、协调机制、项目实施主体等因素,拟新增嘉兴市、衢州市、安吉县、宁海县为浙江省第四批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5年9月12日-18日。如有异议,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机关纪委或商发处反映。 机关纪委联系人:杨学福 电话:0571-87051834 商 发 处联系人:潘国帅 电话:0571-87057568
浙江省商务厅 2015年9月11日 (商发处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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