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流通消费 > 通知公告

关于第四批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5-09-14 09:3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商务厅政务网

关于第四批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试点城市的公示

 

 

根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四批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560号)要求,在地市推荐、省级相关部门会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申报城市工作基础、政策保障、协调机制、项目实施主体等因素,拟新增嘉兴市、衢州市、安吉县、宁海县为浙江省第四批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5912-18日。如有异议,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机关纪委或商发处反映。

机关纪委联系人:杨学福    电话:0571-87051834

商 发 处联系人:潘国帅    电话:0571-87057568

                        

浙江省商务厅

2015年911

(商发处供稿)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