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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5 15:3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宁波市不发):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79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控目标

  根据商务部2015年全国典当行业布局规划要求,结合我省现有典当行布局现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结构优化,适度竞争”原则进行调控。

  (一)设区市市区(即所辖城区总和)原则上控制在2家以内,其中杭州市不超过5家(包括萧山、余杭、富阳);县(市)原则上不超过1家。

  (二)2014年经批准注销典当经营资格的企业数量,可作为当地2015年增加指标。

  (三)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杭州、温州、台州市原则上推荐不超过3家,其他设区市原则上推荐不超过1家。

  二、推荐原则

  (一)要注重区域合理布局。统筹城乡典当行布局,充分考虑服务半径,优先选择典当业效益好、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地区及尚无典当行的空白区域设立。引导在经济发达、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中心城区、中心镇布点发展,同时要防止分布过于集中,产生恶性竞争。

  (二)要注重新增典当行质量。

  1.注册资金要求。典当设立申请多的地方更要体现选优择强,设区市市区和县级市新增典当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要求3000万元以上,其他县原则上要求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仍实行实缴制。

  2.股份结构要求。法人股东至少两个以上,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对典当行的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单个法人股东对典当行的投资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金的10%

  3.股东资格要求。股东必须具备出资形式全部为货币的投资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1)法人股东必须为中资企业,成立1年以上,经营规范、资本充足、信用良好,且2015年度盈利,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法人股东出资额应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法人股东须承诺如实申报已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在退出或转让时须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材料后,再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自然人股东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4.专业人员要求。拟配备的经营团队须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择优推荐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年度未参加年审或最近两年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典当行,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各地应当为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

  三、申报流程

  (一)市县筛选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并初报。各地根据文件要求动员、筛选并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照《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2,可暂不提供验资报告、营运资金拨付证明、营业场所安全预先审核意见,但需要提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提交初选材料,由市县上报我厅(市区由各市上报,县级直接上报)。

  (二)审核后反馈各地行文上报。我厅对各市县初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各市县。对于符合条件的或经补充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市县要及时通知企业做好验资、营业场所安全预先审核等工作,按《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提交齐全材料,并按要求将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厅。同时,将《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详见附件34,该表是制作《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依据,务必认真核对)的电子版(WORD格式),统一发至指定邮箱(332418037@qq.com)。

  (三)核发许可证书。对于符合设立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典当企业,我厅下发行政许可文件,相关数据录入商务部《全国典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行文上报。初选材料须在2月26日前上报,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指标。37日以后,我厅将陆续反馈审核结果,完整材料须在32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实行先报先批,方便办事。

  (二)新增典当行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要求。申报材料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遇有情况及时反映。

  (三)加强监督和管理。在开展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办事程序,公开推荐流程,自觉接受监督。各地要及时督促新增典当行正常经营,及时接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重点防范非法集资。对存在典当行长期不经营情况严重的地区,今后将相应减少新增指标。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戴振海杨颖俊

  电话:0571–8705759487051835

  传真:0571–87058237

  附件:1.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4.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浙江省商务厅

  2016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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