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商贸流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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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快商贸流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化是商贸流通业转型创新的技术基础,对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改善市场秩序、促进商贸流通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省商贸流通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浙江省关于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和商务部关于内贸流通标准化建设“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健全商贸流通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标准应用实施与监督评估,充分发挥“标准化+商贸流通”效应,促进商贸流通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商贸流通标准化建设要实现三大目标: 1.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农产品流通、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制定一批贴近市场、特色突出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支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加大对国际标准的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提高直接采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力度。 2.标准应用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建立政府支持引导、社会中介组织推动、骨干企业示范应用的商贸流通标准实施应用机制。重点领域的标准化程度大幅提升,标准对约束主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作用显著增强;标准在认证认可、市场准入、执法监督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使用明显增加。 3.标准化工作基础更加完善。形成商务部门主导,相关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技委”,下同)具体组织实施的协作机制。标技委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工作分工更加专业,实现商贸流通领域全覆盖。标准化专业人员队伍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二、重点领域 (一)农产品流通标准化 一是以满足农产品流通需求为导向,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拍卖市场、仓储物流、冷藏运输、包装标识等标准化建设。二是推动农产品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标准化改造,开展肉类、水产品、果蔬等重点农产品冷链标准化示范,完善跨区域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三是推动绿色循环技术标准推广和应用,提升农产品市场节能减排水平。四是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绿色市场认证、环境及质量体系认证,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标准化销售专区,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五是完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运营相关标准,为建设覆盖农产品批发、零售等各环节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提供支撑。 (二)商贸物流标准化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新兴业态标准制修订,完善商贸物流标准体系。二是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使用标准化的物流装备设施、载具器具、包装、新兴系统和作业流程等,促进供应链上下游标准相衔接,提升物流整体标准化水平。三是鼓励物流设施资源开放共享,加强社会化的标准托盘(1.2米×1米)循环共用体系建设,推动带托盘运输与多式联运、共同配送等组织模式相结合,促进效率提高、成本降低。四是推进仓储、加工、分拣、配送等流程服务标准化,推动单元化物流和供应链全程“不倒盘、不倒筐”。 (三)电子商务标准化 围绕电子商务通用基础、应用、服务、管理等领域,以规范电子商务企业行为和提升行业水平为核心,构建技术、交易、监管全过程标准体系。一是开展商务领域大数据标准体系、格式接口、开放共享等标准的制定,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商务领域大数据体系提供基础支撑。二是开展网络零售标准规范制定,加快电子商务基础信息、物流仓储和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等领域基础性标准的制定,完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交易、评价和管理标准。三是推动电子商务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提升为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四)商务诚信体系标准化 加强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改善消费环境。重点是建设商务诚信体系信息共享标准,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示、信用档案建设、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五)其他领域标准化 一是加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标准研究,围绕诚信建设、服务质量、服务流程等方面,推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成品油、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会展、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汽车流通、农机流通、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等行业标准化建设。二是完善流通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推动流通基础设施规范发展和互联互通。三是推动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市场等标准制修订和应用,推进节能降耗,绿色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标准制修订,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1.健全标准体系框架。遵循商贸流通标准体系(见附件1)结构,围绕重点领域,在全面梳理现有标准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标准为基础,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从商贸流通主体、客体、载体和行为等方面界定标准化对象,按照基础、管理、工作和技术等类别对标准性质进行分类,加快建立我省商贸流通标准体系。支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且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引导企业建立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2.建立标准建设项目库。在使用好商务部流通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ltbzh.mofcom.gov.cn)的标准查询、信息交流等功能基础上,建立浙江省商贸流通领域标准建设项目库,征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建设项目,以及收集企业标准建设信息。鼓励支持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标技委、标准化专家、龙头企业申请或建议制定省级标准(见附件2)。省商务厅将每年对发布三年以上标准进行复审,及时修订或废止老化标准,清理超期未完成的。 3.规范标准制修订程序。省商务厅将逐步建立信息化手段进行地方标准计划立项、制定修订等环节的管理。标准制订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省商务厅牵头处室每半年组织相关标技委、业务主管处室的专家对项目库的“备选”标准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完善相关材料,列入“报批”目录。 (2)计划报批。省商务厅将制修订标准的材料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省质监局审核、论证通过后,纳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3)起草。起草单位成立起草工作组负责标准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后,起草单位应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及数量按省质监局规定办理。起草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将相关标准进展情况报送标技委,由标技委汇总行业标准进展情况,报送商务厅业务主管处室和牵头处室。 (4)审核。起草单位将修改后的文本送标技委,由标技委负责召集专家等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形成送审稿。 (5)报批。由省商务厅牵头处室行文,将送审稿报送省质监局。送审文件包括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申请评审意见书、征求意见汇总表、评审会建议专家名单等(附件3-5)。 (6)审评。省商务厅与省质监局共同做好标准的审评工作。起草单位在标准审评会后,完成标准审评会专家签字表决表、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附件6、7)。 (7)发布。省商务厅业务处室及时将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后的标准在相关网站上发布。 (二)加强标准推广应用,提高标准化水平 1.加强标准的社会宣传和培训。重大标准发布后,各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标准宣传和培训工作,支持行业协会、标技委或起草单位出台标准释义,组织开展标准培训和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效果,特别是要加大对标准化政策、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标准化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同时,推进我省地方标准向长三角区域辐射。 2.加快标准在企业的推广应用。以地方特色优势行业或领域为重点,选择基础较好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开展针对若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商贸流通标准化示范工作,形成政府引导、协会等社团组织实施,骨干企业示范的标准化推进格局。 3.加强标准在行业管理中应用。加强标准在行业准入、合格评定、行政执法、监督抽查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应用。在制定政策扶持对象时将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参考。对标准化应用示范企业或强制性标准不达标企业信息,以及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情况,纳入商务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参考。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增强基础能力 1.加强行业标技委建设。优化标技委布局,推动设立新兴商贸领域的标技委,统筹协调各标技委的工作范围,实现商贸流通领域标技委全覆盖。充分发挥标技委在相关领域标准化基础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宣传贯彻、实施评估等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并要求标技委建立标准化专家库,发挥好专家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提升标准化建设能力。 2.加强企业标准人才培训。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设立标准化工作岗位,加强企业标准化人才培养工作,加大与科研院所、标技委的合作,创造机会,对企业标准化工作人员进行标准化综合业务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企业标准化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标准的实施与完善奠定基础。 (四)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推动标准国际化 1.推动标准与国际接轨。围绕实施“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对外贸易、服务贸易、对外投资合作等工作,推动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餐饮等标准走出去。加强国际标准跟踪、评估以及中外标准差异性和等效性研究,推进标准与国际接轨,提升标准一致性水平,提高我省商贸流通业国际竞争力。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国外行业协会的沟通与交流。支持组织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商务厅成立全省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推进小组。小组由省商务厅分管厅长,以及厅相关业务处室和11个市商务主管部门标准化工作负责人组成的,主要负责商贸流通标准体系的设计、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等日常工作。 (二)做好经费保障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安排预算资金用于对标准制定和实施的补助或奖励,形成政府部门引导、市场主体为主的标准化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三)加强部门协调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质监部门的沟通,争取对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有更多的指导与更大支持,同时要加强与经信、农业、建设、交通等部门的协调,确保商贸流通标准与产业链上其他标准的衔接。
附件:1.浙江省商贸流通标准体系建设图? 2.浙江省商贸流通领域标准建设项目推荐表 3.浙江省地方标准申请审评意见书 4.浙江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5.浙江省地方标准审评会建议专家名单 6.浙江省地方标准审评会专家签字表决表 7.浙江省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16日 (市场建设处供稿) 附件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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