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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出台国际产业合作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21 18:0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厅开发区处

为加快建设国际产业合作园,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优化开发区建设促进开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9号)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快国际产业合作园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商务发〔2018〕15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国际产业合作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国际产业合作园是规划建设在各类开发区内为主,以重点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主要合作对象,根据其优势产业和要素资源,开展开发建设和招商选资的重要平台。国际产业合作园是我省新时期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的高能级开放平台。  

国际产业合作园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国际合作、利用外资、经济规模、运营管理、加分因素等五个方面共19项指标及相应分值组成。考核评价遵循科学性、导向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注重科学性,力求科学反映各国际产业合作园发展状况和争先进位的态势。注重导向性,引领国际产业合作园高标杆、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注重可操作性,考评指标力求简洁、适用、可操作、易获取。  

国际产业合作园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国际产业合作园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列前1/3的国际产业合作园作为优秀国际产业合作园报省政府,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产业合作园。对排名末二位的国际产业合作园,第一年由省商务厅约谈国际产业合作园主要领导。对连续两年居于末位的国际产业合作园,报省政府建议退出国际产业合作园管理序列进入限期整改期,整改无效的报省政府予以撤销。


(开发区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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