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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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厅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一)制定商务领域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商务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涉及商务领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厅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款事项的决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制度细化、规范决策具体流程。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及决策后评估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具体议题集体讨论的准备、记录、归档工作。 政策法规职能处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目录制定及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需按照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履行到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七条 政策法规职能处室在征求厅各处室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决策目录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责任处室、完成时间等。纳入年度目录的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厅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由责任处室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厅主要负责人签字进行调整。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决策承办处室负责制订并提请审议。起草决策方案,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决策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决策承办处室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承担。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企业、群众或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听取基层、企业或相关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处室应通过公告栏、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告决策信息、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等进行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中涉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应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并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意见、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重大政策及措施时,如属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合法性审查前,决策承办处室应向政策法规职能处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制订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材料;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政策法规职能处室自收到决策方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至决策承办处室。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可以组织本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与论证。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与承办处室意见不一致的,政策法规职能处室应在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中予以说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厅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决策承办处室应提请厅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审议决策方案,办公室按照会议准备程序,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 审议决策程序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决策承办处室汇报决策方案的内容; (二)参加会议的相关处室发表意见; (三)厅领导发表意见; (四)根据审议情况,厅主要负责人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通过本厅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及其他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并加强对决策信息的宣传和解读,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起草处室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 第三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部门、人大、政协及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决策承办处室负责决策作出和执行过程中有关材料的整理记录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送厅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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