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出台“亲”“清”政商关系行为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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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为企业及行业协会、商会等主体的服务、管理、指导中有着紧密联系和密切交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决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厅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与服务管理对象的政商交往行为,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持续深入推进清廉商务建设,结合商务工作特点,厅党组制定了《浙江省商务厅“亲”“清”政商关系行为准则》,并发布施行。 《行为准则》要求,省商务厅全体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服务管理对象联系交往中,要坚持主动作为,坚持廉洁奉公,坚持“亲”“清”有度,坚守法纪底线,既要干事、又要干净,既要勤政、又要廉政,树立公职人员良好形象,切实提升服务质效。 《行为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取了近年来政商交往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深刻教训,从一个个案例中查找归纳不正当政商交往的表现形式和主要手段,并以此为警示和镜鉴,重点从十个方面对全厅公职人员与服务管理对象的交往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怎么干禁止干什么,强调了要强化服务意识、勤政意识、质效意识、公正意识、市场意识、自律意识、廉洁意识、法纪意识、界线意识、监督意识等“十种意识”,列明了不推诿扯皮、不懒政庸政、不浮于表面、不厚此薄彼、不干预经营、不侵占利益、不违规吃请、不违规收礼、不违规获利、不违规用权等“十项禁止行为”的具体内容,可概括为政商交往“十要十不要”。《行为准则》为全厅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依法依规履职提供了基本遵循,也将为深化清廉商务建设、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发挥重要作用,必将为推进“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发挥商务职能、彰显商务担当提供坚强保障。 (机关党委供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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