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24-09629 | 文件编号: 浙商务联发〔2024〕92号 |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2024-09-18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网站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ZJSP21-2024-002 |
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推进实施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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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商务、经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26号)、《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4〕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推进实施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2024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或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对个人消费者交回个人名下在我省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旧车(带电池),并在我省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予以新车购买价20%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辆,补贴金额不包含旧车回收的金额。新车购买价以在我省开具的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为准。每名消费者仅享受一次补贴。 二、操作流程 各地根据《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的补贴拨付形式、兑现流程等具体操作细则。消费者到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交回个人名下的老旧车(带电池),享受以旧换新补贴。销售单位要对消费者信息进行初核,凭销售明细清单、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原件照片、以旧换新登记表(附件1)及汇总表(附件2)等补贴申领材料,定期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销补贴。销售单位主动做好报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信息登记,并交至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要组织合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参加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与线上平台合作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三、审核流程 参与以旧换新的销售单位定期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递交补贴材料,属地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组建补贴审核组,根据职责对补贴发放资格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定期予以拨付资金,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将退回销售单位补正。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2024 消费促进年”活动安排,商务、经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职责协同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工作监管。各地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各环节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先提价再降价、囤货、销售不合格产品、倒卖、造假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的,依法追缴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开展政策宣传引导。鼓励各地发挥基层网格力量,围绕重点人群开展引导动员。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营造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以旧换新)登记表(参考样式).doc 2.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以旧换新)汇总表(参考样式).doc 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推进实施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盖章件.pdf 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推进实施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doc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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