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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修订)》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7 17:2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厅贸易救济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贸易摩擦应对工作,服务浙江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我厅对《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浙商务发〔2018〕125号)进行修订,现征求意见。如有修改建议,请于10月27日前反馈省商务厅贸易救济调查局(联系人:吴成奇,联系电话:0571-87051745,13064975916)。

附:《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商务厅

2024年9月27日

附件

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贸易救济与贸易摩擦应对预警体系和法律服务机制,推进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以下简称“预警点”)工作提质增效,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点,是指有关行业商(协)会、研究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自愿申请、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通过浙江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确认,负责贸易救济与贸易摩擦应对预警和法律服务工作的机构或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确认是指针对申请承办预警点单位是否符合承办条件的认定;年度监测是指根据要求对预警点的承办单位是否持续具备承办条件和预警点当年度工作成效进行的监测。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预警点的规划、确认、变更、撤销、年度监测、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警点的日常监管,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并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预警点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预警点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不得擅自以预警点名义从事任何与其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预警点工作职责

第六条 预警点主要工作内容:

(一)收集、分析、整理、报送本行业重点市场贸易摩擦、经贸动态、政策措施、市场趋势等预警信息;针对影响本行业进出口的重要信息,分析、报送原创专题报告;实时跟踪国际经贸热点问题,分析对进出口影响、法律风险、企业面临困难,并提出应对举措建议;

(二)建立重点联系企业清单,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提供提供公共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指导、组织、协调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贸易摩擦案件及重大经贸摩擦,做好预警监测、涉案排查、行业协调、跟踪反馈、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指导评议、参与听证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报送企业在贸易摩擦应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跟踪贸易摩擦进展情况,做好应对总结和影响评估;

(四)跟踪重点产业和产品信息,协助企业提出贸易救济申诉;

(五)推进外经贸企业合规工作,制订本行业本领域合规指引,加强贸易救济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知识产权等领域国际经营风险预警,提供应对指导和服务;

(六)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交流和对话,减少或化解贸易摩擦;

(七)举办或组织参加贸易救济与贸易摩擦应对业务及相关培训和宣传;参加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行业论坛和专项调研等;

(八)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确认

第七条 申请设立预警点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行业。预警点所属行业应属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对当地经济发展或进出口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或新兴产业,在全省或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其产品进出口易遭受国外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影响或易遭受冲击,影响产业安全。同类产品原则上只设定一个预警点。

(二)主体资格。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均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其中:行业商(协)会应在本区域(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其会员单位应涵盖省内行业重点企业;研究机构应在全省某一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权威;行业龙头企业应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掌握全省本行业产能、企业、进出口等数据及基本情况。一个承办主体原则上只承办一个预警点。

(三)机构人员。申请单位须配备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工作能力。申请单位须具备完成预警点工作职责的相应能力。

第八条 县(市、区)申请设立预警点的单位可向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属申请单位直接向市级商务部门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统一转报省商务厅。省直属申请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省商务厅收到申请材料后,于每年年底前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省商务厅根据审核、考察结果并综合考虑全省情况后,对符合要求的预警点、工作站予以确认、公示。

第四章  年度监测

第十条 为有效促进预警点提高工作能力,省商务厅在每年年末制定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完成对预警点工作效果监测。

第十一条 年度监测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建设

1. 人员、设施配备及经费配套情况。

2. 重点联系企业清单建立情况。

3. 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建设情况。预警点应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如实反映预警点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报送工作台账进展,建立各项工作的文字、影像资料档案,并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二)信息服务

1. 收集、分析、整理、报送本行业重点市场贸易摩擦、经贸动态、政策措施、市场趋势等预警信息。

2. 针对影响本行业进出口的重要信息,分析、报送原创专题报告。

3. 实时跟踪国际经贸热点问题,分析对进出口影响、法律风险、企业面临困难,并提出应对举措建议。

(三)案件应对

1. 鼓励并指导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贸易摩擦案件及重大经贸摩擦;组织、协调企业做好涉案排查、应诉、行业抗辩、开展评议、参加听证等应对工作;

2. 加强与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层面行业商(协)会的沟通协调,及时召开或组织企业参加案件应诉协调会等。

3. 及时收集和报送企业在贸易摩擦应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跟踪贸易摩擦进展情况,做好应对总结和影响评估。

4. 跟踪重点产业和产品信息,协助企业提出贸易救济申诉。

(四)企业合规

1. 推进外经贸企业合规工作,加强贸易救济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知识产权等领域国际经营风险预警,提供应对指导和服务。

2. 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交流和对话,减少或化解贸易摩擦。

(五)工作配合

1. 举办或组织参加贸易救济与贸易摩擦应对业务及相关培训和宣传;参加国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行业论坛和专项调研等。

2. 配合完成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问卷调研、实地走访、材料上报、会议培训承办等贸易救济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预警点应按时在浙江省贸易救济精准服务平台上发布、更新重点联系企业清单、日常工作台账、预警信息、原创专题分析报告、国际经贸热点问题分析及应对建议等。

第十三条 预警点的年度监测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预警点的年度监测结果不得低于80分,且优秀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预警点年度监测为不合格等次:

(一)预警点未报送关于本行业进出口情况的原创专题分析报告,或国际经贸热点问题分析及应对建议的;

(二)年度监测结果低于60分的;

(三)不参加年度监测的。

第五章  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预警点的承办单位因情况变化等原因认为自身不再适合承办预警点,可书面提出不再承办预警点的请示,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承办该预警点的申请,进行承办主体变更。预警点变更参照确认要求执行。预警点承办单位名称变更应及时报省商务厅备案,并提供民政、工商等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商务部门认为该行业不再需要设立多个预警点的,由省商务厅提出建议,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相关预警点进行整合。预警点整合参照确认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预警点予以撤销。

(一)因当地产业萎缩、消亡或者商务部门认为该产业不再需要继续设立预警点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可逐级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撤销预警点。

(二)因预警点承办单位自身情况变化不再适合承办预警点,当地又无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承办申请的,预警点承办单位可逐级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撤销预警点。

(三)预警点存在以下问题的,将予以撤销:

1.连续两次年度监测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2.未能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工作的;

3. 申报材料和年度确认材料有虚假或隐瞒成分以及有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4. 其他不适宜继续承担预警点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浙商务发〔2018〕125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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