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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4-15 12:0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厅商贸运行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我们牵头研究起草《浙江省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至5月14日。公众可登录浙江省商务厅门户网站(http://zcom.zj.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并请书面反馈至邮箱:yin.huaping@163.com。

联系人:尹华萍,电话:0571-87051148。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浙江省家政服务机构 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浙江省商务厅

2025年4月15日

附件:

浙江省家政服务机构  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家政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行业信用标杆,引导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是指浙江省商务厅依托“浙里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浙里家政”)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方法和程序,按照客观、公正、全面、动态的原则,对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反映家政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单位应用,从而引导消费者选择优质服务,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属地实际,优化细化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家政机构、家政人员服务质量管理培训工作,加强服务质量评价宣传,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

二、评价信息分类

(一)依托“浙里家政”开展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采取质量服务评定(以星级标准),遵循“依法开展、统一管理、客观真实、及时全面、保护隐私”的原则。

(二)家政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1.基础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完整度、入驻平台时间、好评率、差评率;

2.良好信息包括社会荣誉、社会责任、参加政府活动、获批专利、起草标准、企业上市等;

3.不良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三)家政人员服务质量评价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1.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好评率、差评率;

2.良好信息包括家政服务工作年限、培训次数、职业技能等级、学历、社会荣誉、公益活动等;

3.不良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用黑名单、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

(四)  “浙里家政”对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进行处理和管理,通过以下途径:

1.基础信息由“浙里家政”提供;

2.良好信息由家政服务机构或家政服务员通过“浙里家政”填报,由“浙里家政”纳入评分;

3.不良信息通过与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对接获取。

(五)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员应当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变更或失效的,应及时调整。

三、质量评价管理(星级)

(一) 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和星级评定,评分规则为:综合评分=基础赋分值(100分)+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

(二) 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按综合评分由低分到高分划分为一至五星5个等级,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三) 家政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评定标准:

1.综合评分150分以上为五星级家政服务机构;

2.综合评分140分以上为四星级家政服务机构;

3.综合评分130分以上为三星级家政服务机构;

4.综合评分120分以上为二星级家政服务机构;

5.综合评分110分以上为一星级家政服务机构。

(四)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评定标准:

1.综合评分140分以上为五星级家政服务员;

2.综合评分130分以上为四星级家政服务员;

3.综合评分120分以上为三星级家政服务员;

4.综合评分110分以上为二星级家政服务员;

5.综合评分100分以上为一星级家政服务员。

(五) 综合评分和星级评定由“浙里好家政”应用根据系统算法生成。

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员可以随时补报良好信息,“浙里家政”根据系统设定每月定期对质量服务评价等级更新一次。

(六)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分标准内社会荣誉、社会责任、参加政府活动、获批专利、起草标准、企业上市、学历、培训次数、公益活动等良好信息,除存在相反、弄虚作假等情形,计分长期有效。

(七)家政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浙里家政”互动交流栏中“我要反馈”中提交异议申请,“浙里家政”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答复,并保留最终裁定权。

四、服务质量管理

(一)服务质量管理展示。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级别作为一种重要信息,以“星级”形象展示在“浙里家政”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主页。

(二)“浙里家政”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服务质量星级的异动情况进行实时预警。

(三)对服务质量达到五星级的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员,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列为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扶持对象;

2.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示范评价等活动时,优先考虑或推荐;

3.倡导消费者选购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

4.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四) 综合评分低于75分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列为行政主管部门或家政协会重点监管对象;

2.行业协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将结果报行政主管部门。

(五) 综合评分低于50分以下的家政服务员,列为行业协会重点监管对象,给予信用降级管理。

五、 附  则

(一)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商务厅。

(二) 本办法自2025年7 月1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1.家政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分标准.docx

          2.家政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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