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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25-00017 文件编号: 浙商务发〔2025〕26号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5-04-25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体裁分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21-2025-003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5 10:3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商务厅贸易救济局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行业组织,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点:

为进一步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贸易救济制度,强化多主体协同应对贸易摩擦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已经省商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25年4月25日



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

为完善浙江贸易救济与贸易摩擦应对预警体系,推进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以下简称预警点)工作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预警点,是指有关行业商(协)会、研究机构、企业等自愿申请,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通过省商务厅确认,负责贸易摩擦应对预警和法律服务工作的机构或单位;确认,是指针对申请承办预警点单位是否符合承办条件的认定;年度监测,是指根据要求对预警点的承办单位是否持续具备承办条件和预警点当年度工作成效进行监测。

(二)省商务厅负责预警点的规划、确认、变更、撤销、年度监测、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警点的日常监管,并结合现实情况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预警点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预警点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不得擅自以预警点名义从事任何与其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预警点职责

(一)收集、分析、整理、报送本行业重点市场贸易摩擦、经贸动态、政策措施、市场趋势等预警信息;针对影响本行业进出口的重要信息,分析、报送原创专题报告;实时跟踪国际经贸热点问题,分析进出口影响、法律风险、企业面临困难,并提出应对举措建议。

(二)建立重点联系企业清单,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提供公共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指导、组织、协调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贸易摩擦案件及重大经贸摩擦,做好预警监测、涉案排查、行业协调、跟踪反馈、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指导评议、参与听证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报送企业在贸易摩擦应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跟踪贸易摩擦进展情况,做好应对总结和影响评估。

(四)跟踪重点产业和产品信息,协助企业提出贸易救济申诉。

(五)推进外经贸企业合规工作,制订本行业本领域合规指引,加强贸易救济、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知识产权等领域国际经营风险预警,提供应对指导和服务。

(六)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交流和对话,减少或化解贸易摩擦。

(七)举办或组织参加贸易救济与贸易摩擦应对活动及相关培训和宣传;参加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行业论坛和专项调研等。

(八)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预警点申请与确认

(一)申请设立预警点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行业。预警点所属行业应属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对当地经济发展或进出口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或新兴产业,在全省或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其产品进出口易遭受国外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影响或易遭受冲击,影响产业安全。

2. 主体资格。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均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其中:行业商(协)会应在本区域(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其会员单位应涵盖省内行业重点企业;研究机构应在全省某一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权威;企业应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掌握全省本行业产能、企业、进出口等数据及基本情况。一个承办主体原则上只承办一个预警点。

3. 工作能力。申请单位须具备完成预警点工作职责的相应能力。

(二)县(市、区)申请设立预警点的单位可向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属申请单位直接向市级商务部门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统一转报省商务厅。省属申请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省商务厅收到申请材料后,于每年年底前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省商务厅根据审核、考察结果并综合考虑全省情况后,对符合要求的预警点予以确认、公示。

四、年度监测

为有效促进预警点提高工作能力,省商务厅在每年年末制定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实施年度监测,具体监测细则以每年度赋分细则为准。

五、调整机制

(一)预警点的承办单位因情况变化等原因认为自身不再适合承办预警点,可书面提出不再承办预警点的请示,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承办该预警点的申请,进行承办主体变更。预警点变更参照确认要求执行。预警点承办单位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省商务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商务部门认为该行业不再需要设立多个预警点的,省商务厅提出建议,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相关预警点进行整合。预警点整合参照确认要求执行。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预警点予以撤销:

1. 因当地产业萎缩、消亡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该产业不再需要继续设立预警点的;

2. 因承办单位自身情况变化不再适合承办预警点,当地又无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承办申请的;

3. 承办单位的申报材料和年度确认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4. 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预警点的撤销由承办单位或者设区市商务部门提出,由省商务厅批准。

六、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6日起施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发〔2018〕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发〔2025〕26号.doc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发2025年26号--扫描盖章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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