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25-00019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5-04-25
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体裁分类: 其他

关于《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25 10: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商务厅贸易救济局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自2007年建立首批“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以来,浙江不断完善对外贸易预警体系建设,逐步由块到面、由多到精、由示范到推广,形成了基本覆盖全省传统优势产业、特色块状及产业集聚区的对外贸易预警网络。为规范预警点管理,2018年省商务厅制订《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浙商务发〔2018〕125号)。当前贸易救济工作内容不断丰富,面临的贸易摩擦形势也日趋复杂,对浙江对外贸易预警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预警点管理办法需要适应新形势进行修订。在贯彻执行《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摩擦“四体联动”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商救济字〔2018〕1号)中对预警工作提出的要求基础上,结合当前贸易救济工作实际,借鉴国家相关政策和其他兄弟省市优秀经验做法,形成《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24年9月27日起在浙江省商务厅的政务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全省各市商务局下发文件征求意见。在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后,形成新的《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贸易救济制度,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贸易救济和贸易摩擦应对工作,服务浙江高能级开放强省建设,省商务厅制订新的《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分为六个部分,包括总则、预警点职责、预警点申请与确认、年度监测、调整机制、生效时间。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总则中,对办法中所称预警点、确认、年度监测等名词,进行定义,以更加精准理解文件的内容,如预警点是指有关行业商(协)会、研究机构、企业等自愿申请,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通过省商务厅确认,负责贸易摩擦应对预警和法律服务工作的机构或单位。同时对于省商务厅及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预警点管理中的工作职责进行划分。省商务厅负责预警点的规划、确认、变更、撤销、年度监测、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警点的日常监管,并结合现实情况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预警点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二)预警点职责。预警点主要工作职责,“收集、分析、整理、报送本行业重点市场贸易摩擦、经贸动态、政策措施、市场趋势等预警信息;针对影响本行业进出口的重要信息,分析、报送原创专题报告;实时跟踪国际经贸热点问题,分析进出口影响、法律风险、企业面临困难,并提出应对举措建议”“及时收集和报送企业在贸易摩擦应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跟踪贸易摩擦进展情况,做好应对总结和影响评估”“跟踪重点产业和产品信息,协助企业提出贸易救济申诉”“推进外经贸企业合规工作,加强贸易救济、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知识产权等领域国际经营风险预警,提供应对指导和服务”等,不断丰富预警点工作内容,提升服务水平。

(三)预警点申请与确认。对申请设立预警点的单位从行业、主体资格、工作能力三个方面提出要求。预警点所属行业在全省或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其产品进出口易遭受国外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影响或易遭受冲击。主体资格方面,企业应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申请单位须具备完成预警点工作职责的相应能力。

县(市、区)申请设立预警点的单位可向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统一转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收到申请材料后,于每年年底前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省商务厅根据审核、考察结果并综合考虑全省情况后,对符合要求的预警点予以确认、公示。

(四)年度监测。为有效促进预警点提高工作能力,省商务厅在每年年末制定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年度监测,具体监测细则以每年度赋分细则为准。

(五)调整机制。预警点的承办单位因情况变化等原因认为自身不再适合承办预警点,可书面提出不再承办预警点的请示,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承办该预警点的申请,进行承办主体变更。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商务部门认为该行业不再需要设立多个预警点的,省商务厅提出建议,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相关预警点进行整合。符合特定情形的,预警点予以撤销。预警点的撤销由承办单位或者设区市商务部门提出,由省商务厅批准。

(六)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5月26日起施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发〔2018〕125号)同时废止。

四、特点亮点

(一)预警点职责紧紧围绕当前贸易救济工作新情况展开。当前贸易救济工作已从原有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对,增加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预警点职责包括“指导、组织、协调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贸易摩擦案件及重大经贸摩擦,做好预警监测、涉案排查、行业协调、跟踪反馈、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指导评议、参与听证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报送企业在贸易摩擦应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跟踪贸易摩擦进展情况,做好应对总结和影响评估。”

(二)申请设立预警点单位的主体资格多元化。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均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其中:行业商(协)会应在本区域(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其会员单位应涵盖省内行业重点企业;研究机构应在全省某一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权威;企业应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掌握全省本行业产能、企业、进出口等数据及基本情况。

五、解读机关

政策解读机关:省商务厅

政策解读人:陈文辉

联系方式:0571—87051995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