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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25-00091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6-01-0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体裁分类: 其他

《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4 17: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及《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成品油流通市场管理,促进成品油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其主要内容和特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0年7月,随着成品油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化,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我省相关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相继废止,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迅速增加,市场竞争加剧,给行业监管提出更高要求。近年来,成品油非法经营、油品质量不达标等问题频发,严重扰乱成品市场秩序。我省开展多轮成品油流通领域专项整治,但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亟需健全法规体系,实现长效治理。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系统部署管理制度与协同监管;6月,国务院安委办组织开展黑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8月,商务部出台《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确保在我省有效落地,制定更细化、更具操作性的配套实施细则尤为必要。

制定本《细则》是我省落实国家改革部署,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旨在:

1.填补管理空白。原《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废止后,需新规明确审批条件、监管职责,确保市场有序运行;

2.适应行业需求。针对成品油流通安全、环保等挑战,细化管理要求,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3.规范管理流程。细化《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优化审批、备案程序,提升管理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4.强化市场监管。构建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对经营行为、油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5.保障供应安全。引导合理布局成品油零售体系,确保市场稳定供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七章,七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职责及协会作用。

2.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经营条件、备案流程及规范要求。

3.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与建设、经营许可、替代燃料与站外加注管理及规范要求。

4.行业信用建设:信用管理制度与失信惩戒机制。

5.行业监督管理:智治平台建设、信息公开、安全环保、质量计量及网络销售监管等。

6.其他:服务保供、综合供能、智能建设、保密义务与费用规定。

7.附则。

三、政策举措

(一)职责分工。‌

省级商务部门‌:负责批发、仓储经营备案,制定实施细则,指导零售许可及监管;

市级商务部门‌:实施零售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

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协助政策宣贯、信用评价及纠纷处理。

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成品油流通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具体的监管措施,推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顺畅衔接。

(二)经营条件与规范。‌

1.成品油批发与仓储经营‌:

企业需具备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法规和标准要求。

实行备案管理,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提交材料,省级商务部门核对备案。

2.成品油零售经营‌:

实施行政许可,由市级部门审批,明确网点规划、设施安全及经营规范要求。

禁止成品油零售企业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外加油,规范销售行为。

(三)监管与合规要求。‌

数据报送‌:企业需按月上报购销存及出入库数据至全国管理平台,强化源头管控及数据共享应用。

数字化监管:建设成品油流通大数据管理体系,构建涵盖批发、仓储、运输、零售等环节的全链条、可追溯动态监管体系。

违规处理‌:对未备案、未按许可经营等行为按《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秩序。

四、适用对象

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相关经营管理活动。

五、关键词解释

1.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以上述油品为主要成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车用替代燃料。

2.成品油批发是指向用于生产或经营的单位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利用零售网点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3.零售网点是指利用加油站、加油点(含水上加油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站点;加油站是指具有收发、储存油品功能,为汽油或柴油发动机机动车及机械加注汽油、柴油或车用替代燃料的零售经营场所;加油点是指只销售柴油或柴油替代燃料的零售经营场所;水上加油点是指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岸基加油点或水上加油趸船。

4.租赁经营是指零售网点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零售网点设施及建构筑物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对零售网点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与零售网点经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方式。

5.橇装式加油装置是指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集防火防爆双壁钢制储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器于一体并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阻隔防爆地面加油系统。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得用于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之外的场所。企业自用的橇装加油装置应通过安全评价,且设置橇装加油装置单位应与场地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用油车辆或机械设备产权单位一致。

6.新建是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的建设行为;扩建是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增加零售网点的占地面积以及建构筑物面积、储油罐、油罐容量、加油机、经营品种的建设行为;改建是指零售网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原址原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各油品储油罐数量、位置及经营品种,更换加油机,对站房、罩棚、趸船等进行改造的建设行为;迁建是指因自然灾害、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将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场地另作他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至另一地点的建设行为;重建是指零售网点在原有地块上对经营设施重新建设的行为。

7.终端用户是指最终消费、使用成品油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拥有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消费者及直接将成品油用于生产、发电、施工机械等的企业、工地、农场等非经营性质的最终消费者。

六、新旧政策差异

1.管理方式优化。批发仓储经营改为备案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零售许可依法简化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2.突出数字赋能。依托“浙江省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治平台”,实现全链条可追溯管,提升信息共享与监管效能。

3.规范站外加注。针对送油上门需求,明确业务条件、审批流程及安全监管措施。

4.建立年检制度。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全面掌握企业基本情况。

七、实施要求与展望‌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后30天试行,企业需及时完成备案或许可申请。

预期效果‌:通过提升政府服务效能,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提升行业安全水平。

呼吁配合‌:请行业协会、企业共同遵守,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八、解读机关

浙江省商务厅消费促进处

解读人:黄雪梅 联系电话:0571-870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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