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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20-09563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0-10-23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商贸综合类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体裁分类: 其他

《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23 09:0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厅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去年4月,国务院经过重修订颁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期商务部等7部门发布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新规在以下几个方面作重点调整:一是取消规划数量限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二是“五大总成”允许再制造利用,促进资源良性循环;三是环保要求提升,体现绿色经济和生态环保观念;四是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同时,新规要求各省可根据行业管理实际需要制订省级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要求,为正规我省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我处在前期深入行业调研基础上,结合“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起草制订《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二、政策内容

《暂行办法》共6章40条,分为总则、资质认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附则6部分。主要内容为:明确《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省市县商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工作内容;明确我省企业资质认定要求和办理流程,以及资质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对企业回收拆解的规范经营行为作了规定;明确“五大总成”等拆解零部件的再制造再利用、动力蓄电池的拆卸及溯源数据录入的具体要求;明确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实施联合监管;附则对现有企业(含分公司)重新资质认定作了规定。

主要政策创新点有:

一是明确行业定位。明确行业事关道路交通安全、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是具有准公益性、城市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公共服务配套,提升地方政府重视,支持行业发展。

二是明晰部门职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我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理顺行业管理工作关系,为顺利推进行业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三是细化审批程序。细化明确资质认定流程,明确由县级商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市级商务部门负责审核转报和专家现场验收评审,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审核和结果公示,加强属地管理与资质认定工作的衔接。

四是着眼平稳过渡。充分考虑“六稳”“六保”,明确要求现有资质企业、已备案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须在规定的整改期内完成改造并资质认定,确保行业稳定和平稳过渡。

五是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自贸试验区扩区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全覆盖工作要求,明确宁波、舟山单独行使许可审批权力,逐步推进全省行政审批改革。

三、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及《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26号)、《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7〕6号)等。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zcom.zj.gov.cn/art/2020/10/23/art_1229268085_1868749.html

政策解读:《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政策解读.docx


 政策解读联系人:消费处 顾狄松 0571-8705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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